办件信息
| 标 题: | 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渎职不作为致使唐王大集狗市存在重大防疫风险 |
| 内 容: | 诉求标题:济南市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渎职不作为事发地址:济南市历城区文苑街鲁商凤凰城东北侧约280米诉求内容:一、唐王大集狗市长年存在违反国家《动物防疫法》违法行为,被市民举报多次,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找各种理由推诿懒政,不去调查处理,致使狗贩子一直在光天化日之下做着违法交易。3月24日唐王大集狗市,在狗市上有参与商户30余家 ,唐王当地村民只是个位数,大部分都是从周边地区赶来收狗卖狗的狗贩子,参与交易的活犬200多只,多数是狗贩子通过不法渠道得来的。唐王大集狗市的狗按斤称论斤卖,犬只被大铁夹夹来夹去,称重的大秤就放在运狗车边上,犬只都没有经过检疫,这些犬只最终的归宿就是狗肉馆。这与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回复的内容严重不符。唐王大集狗市己经形成一定规模,经走访得知,当地村民都知道这个狗市上的商户大部分是开狗肉馆的和收狗卖狗的狗贩子,也知道这是违法行为,狗市己经在当地群众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唐王大集狗市存在重大防疫风险,己经成为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这是长期监管缺失造成的,历城区农业农村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大集狗市违反《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交易、运输、屠宰的动物需要提前三天进行检疫申报,检疫证明是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的法律凭证,如果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没有依法附有检疫证明,均违反了动物防疫法,违法行为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反二十九条必须按照九十七条进行处罚,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 大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有发生人畜共患疾病和疫病传播的风险。按照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活犬交易大集有没有进场检疫证明的查验存档、场地和相关设施清洗消毒条件和措施制度、污水和动物排泄物无害化处理条件?大集狗市不符合动物防疫的条件,对大集活犬交易、运输必须整顿并依法取缔。诉求:1.综上所述,请历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防疫法》依法取缔大集违法行为,取缔狗市。2.协同公安机关查处犬只来源,涉嫌刑事犯罪,请依法进行刑事处罚。3.请历城区农业农村局重视我们的诉求,联合以上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为,请并将处理结果回复我本人。 |
| 提交时间: | 2024-03-24 |
答复信息
| 答复部门: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答复日期: | 2024-03-25 |
| 答复内容: | 来信人的具体诉求主体为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建议转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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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 ||
| 答复部门: | 市12345热线 | 答复日期: | 2024-03-25 |
| 答复内容: |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您反映的问题已转至相关职能单位,落实完毕后将由职能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电话回复。您也可再次来信提供本次信件的办件编号及6位查询码或使用信件登记的联系电话联系热线查询办理结果,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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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附件: | 无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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