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1-0123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1-03-05 发布日期: 2021-03-0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督管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农农〔2021〕11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资监督管理的通知
济农农〔2021〕11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局属有关单位:
农资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关系农业产业发展,关系农民增收,加强农资监督管理是实现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从源头上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保障。为让农民群众用上优质种、安全药、放心肥,按照市局“1195”工作思路,2021年继续组织开展农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1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以“强监管保安全,提品质增效益”为工作主线,坚持守底线、优供给、明责任、创手段、提能力,结合农业农村部“治违禁促提升”行动计划,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继续组织开展农资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100周年。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领域
重点地区:关口下移,重点查处城乡接合部和涉农街镇、村内农资经营门店不规范、流动商贩无证无照经营。加强农资展销会、农资经营集散地、农资批发市场和农村集贸市场的巡查监管。加强对菜篮子产品生产区监管,重点打击在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畜产品等农产品常用的投入品中,擅自添加禁限用农兽药成分、经营和使用禁限用高毒农药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互联网领域:重点查处利用网络销售假劣农资行为,加大线下涉案企业联合查处力度,严格监控电商平台和电商企业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及时移送涉案线索。
(二)重点品种
种子: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仿冒品牌、套取证号、侵犯产权、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委托代销未按要求备案等行为;组织开展种子质量抽样检测。
农药:严格执行省厅关于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三个办法,重点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假冒伪造登记证号、制售含有未登记成分的假农药、擅自添加高毒农药成分、非法生产经营禁用农药、生物农药添加化学成分等行为;查处农药标签不合格、农药生产经营台账不健全、店面摆设不规范等行为;落实好限制农药定点经营制度,继续推进全市农资监管网络平台基点建设,加大力度督促农药经营者建立完善电子台账、依法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制度。
肥料:在备肥用肥的高峰时期,组织开展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等获证肥料产品抽样检测,配合部、省做好监督抽查,重点查处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含量不足和重金属、氯离子超标、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行为。
地膜:对市场销售的农膜加强抽检抽查,将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违规用于农田覆盖的包装类塑料薄膜等纳入农资打假行动。
(三)重点季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不同农时季节,突出工作重点,对重点季节、重点产品、重点单位实行“拉网式”检查,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特别要组织开展好春季、秋季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针对春耕备耕、夏播秋种所需的主要农资生产经营,实行全方位监管,尤其对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要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在其产销季节实行全过程监管、抽检。
三、工作任务
(一)严格源头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有关部门严格审查种子、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肥料产品登记,着力在安全评价、绿色环保、持续有效等方面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对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坚决不予提供行政审批办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等纳入信用管理;加强证后跟踪检查,动态掌握本区域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资质状况,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依法予以清理、吊销、取缔;坚决打击“黑作坊、黑市场、黑窝点”和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逐步解决目前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多、乱、杂的问题。
(二)狠抓案件查处。畅通举报和信访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接案必查、查必到底”,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行为,符合立案标准的要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在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发现的假劣农资线索,深挖源头,摸清假劣农资生产经营链条,同时要注意从物流信息、资金往来和账户凭证等方面固定证据,追踪溯源打击。针对网上销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加强与网络平台的协作配合,线上线下联动,依法查处网上销售假劣农资案件。对涉嫌犯罪的大要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线索明显、事实清楚的案件,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做到打击一批、震慑大批。
(三)实施监(检)打联动。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检查,采取重点与面上相结合、“四不两直”日常巡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检相结合方式,加大抽样检测频次、力度,将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监管、检测、执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打假工作合力,完善分行业管理的联动机制,聚焦问题根源,加强隐患排查,杜绝监管盲区、盲点。鼓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程序参与检测,满足农资检测服务需求,及时向监管执法部门通报、共享农资检测结果。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部、省、市下达的农资抽检工作,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资产品,要依法组织查处并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公开农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发布农资质量预警信息。
(四)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案件跨区域协查机制。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案件,加强案件信息上报和结果反馈,共同推进建设全市农资打假执法监管信息平台,实时掌握各地立案、调查、移送、处罚等情况,实现市、县农资打假信息共享,并按要求汇总上报部、省。二是完善农资追溯制度。推进建立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药等主要农资产品电子追溯制度,构建全程智慧农资监管机制,逐步覆盖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实现产品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追踪、主体可追溯,提高执法监管效率,让无证、假冒、伪劣农资无处可藏。三是健全基层监管机构。按照“五有”、“六落地”建设标准,全面落实涉农街镇机构配强配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设备,提升基层一线监管能力,健全完善市、区县、街镇监管网络体系。
(五)加快信用建设。大力推进农资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组织开展农资规范化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使信用管理成为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中的重要手段。结合“双随机”要求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群众评议等情况,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信用档案,实行分类监管。加强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对接本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信用信息。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落实诚信责任,依法建立生产记录和进销货台账,实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自我约束。建立农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落实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提高违法成本,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鼓励农资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诚信意识。
(六)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普及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知识,进村入户为农民提供面对面技术咨询和检测鉴定服务。创新服务方式,因地制宜采取“一对一”包保、“点对点”配送,支持农资连锁经营、直销直供、农资合作社等新兴经营业态发展,构建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提高安全优质农资产品覆盖率,着力营造守法经营主体支持打假、种养殖生产主体监督打假的局面,让不法经营者处处受打击,让农资使用者买的放心、用得安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网络、行业协会、公益组织、社会公众作用,构建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农资监管的主体责任,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按照“属地管理、部门协同”原则,积极主动与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农资打假合力,做到事有人管、活有人干、责有人担。加强对本部门农资日常监管以及打假工作的领导,保障工作人员、条件和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化执法检查规范化。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探索建立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联动机制。各地要建立完善日常监管、案件移送、重大案件督办、案件报告、跨区域大要案协查等各项工作制度,保障执法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建立健全农资日常监管巡查和农资打假工作档案,做好执法检查记录,做到分门别类、抓铁留痕。加强执法人员廉政教育、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能力。
(三)强化信息报送。建立信息统计与报送制度,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名信息员或者联络员,专门负责调度统计本区域内农资日常监管以及农资打假信息,于每月4日前将《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市局。市、区县两级要上下联动,借助农资打假春季、秋季专项治理行动,广造声势,齐抓共管,扎扎实实地开展好农资监管与打假工作。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郑博 66609050
邮箱:sczltrpglc@jn.shandong.cn
附件: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时间:
项目 | ( )月报(季报、年报) | |||||||||||||||||||
立案数 | 办结案件 | 移送司法机关 | 摧毁窝点 | 案件信息公开 | 查获数量 | 货值金额 | 查处起数 | 检查企业 | 整顿市场 | 受理举报案件 | 挽回经济损失 | 涉案人数 | 逮捕人数 | 出动执法人员 | 印发资料 | |||||
数量 | 金额 | 数量 | 金额 | |||||||||||||||||
单位 | 件 | 件 | 万元 | 件 | 万元 | 个 | 件 | 公斤 | 台件 | 万元 | 起 | 个/次 | 个/次 | 件 | 万元 | 人 | 人 | 人次 | 万份 | |
代码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合计 | ||||||||||||||||||||
1种子(含种苗) | ||||||||||||||||||||
2肥料 | ||||||||||||||||||||
3农药 | 小计 | |||||||||||||||||||
其中:禁限用高毒农药 | ||||||||||||||||||||
4侵犯地理标志 | ||||||||||||||||||||
5侵犯农业植物新品种权 |
注:1.请于每月4日前上报上月新增数据,并分别于2021年4月4日、7月4日、10月4日前报送一、二、三季度数据,2021年1月5日前报送第四季度及全年汇总数据。
2. 每季度已结案的大案要案(涉案金额5万元以上)同时报送详细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