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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富民生产贷和省级乡村振兴龙头企业贷款政策

信息来源: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号:[ ]

(二十三)富民生产贷和省级乡村振兴龙头企业贷款政策

政策解读:金融机构向各类经营主体发放的,按每带动1名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实现稳定就业、稳定劳务或稳定收入(签订1年及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带动增收协议等),给予5万元优惠利率贷款,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合同签订当月市场报价利率(LPR)30%,财政年贴息3%的精准带动到人的帮扶信贷产品。省级乡村振兴龙头企业贷款属于富民生产贷范畴,是金融机构向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省级乡村振兴龙头企业,按每带动1名脱困享受政策人口5万元至10万元的标准发放基准利率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文件依据:山东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金融支持乡村产业振兴指导意见>的通知》(鲁金监字〔2021〕100号)。

支持对象:符合条件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省级乡村振兴龙头企业。

补贴标准:依据不同情况给予贴息。

申报途径:经营主体自愿报名、村和镇街审核、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合作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荐、考察,考察通过后发放贷款,符合条件的予以贴息。

申报时间:全年。

        实施时间:脱贫攻坚过渡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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