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1000041888645/2024-00353 | 主题分类: | 农业_畜牧业_渔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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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 2024-10-31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
发布机关: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无 |
标 题: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济农农〔2024〕33号 | 有 效 性: |
关于印发《济南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先打后补"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
的通知
济农农〔2024〕33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局:
为深化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进一步落实畜禽生产经营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政策实施机制改革的通知》(农办牧〔2020〕53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4〕7号)等文件要求,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济南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济南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
为进一步深化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创新,落实畜禽养殖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实施方案(2024年版)〉的通知》(鲁牧计财发〔2024〕7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增强人畜共患病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济政办字〔2022〕4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具备“自购自免”(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开展免疫)条件的养殖场户全部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即“自购自免”、免疫合格后自愿申请财政补助。除遇紧急补免等特殊情况,政府采购强制免疫疫苗不得供给“自购自免”养殖场户。
暂不具备“自购自免”条件的养殖户,继续由当地免费提供强制免疫疫苗,并组织做好兜底服务,确保所有畜禽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应免尽免。
二、补助条件
申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财政补助的养殖场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领取、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或第三方服务对所养畜禽完成规定强制免疫病种(含亚型)的免疫;
(二)使用“鲁牧云”系统或采用纸质报表、实物凭证等,如实规范填报免疫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登记。
三、补助测算
(一)补助数量
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确定饲养情况具体测算方法。原则上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饲养周期不超过1年的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其出栏量以检疫出证系统为准。
(二)补助周期
为保证“先打后补”工作连续性,2024年补助周期调整为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5年开始原则上每半年审核补助一次,对于全进全出的养殖畜禽,可以按批次审核补助。各区县(功能区)应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补助周期。
(三)补助限额
补助金额实行限额管理。畜禽单头(只)年度补助限额如下:
1.高致病性禽流感:种禽、蛋鸡等每羽不超过0.6元;商品肉鸭每羽不超过0.15元,其他商品肉禽每羽不超过0.09元。
2.口蹄疫:猪每头不超过1.6元;种牛、奶牛每头不超过4元,肉牛每头不超过2元;羊每只不超过1元。
3.小反刍兽疫:羊每只不超过0.4元。
4.布鲁氏菌病:牛每头不超过1.5元;羊每只不超过0.3元。
骆驼、鹿等其他畜禽补助限额由各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确定。各畜禽年度补助标准不得突破限额要求。各区县(功能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助标准,同一县域内标准应保持一致。
四、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各区县(功能区)要结合规模养殖场分级管理和养殖户网格化管理,通过组织培训,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方式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养殖场户。要将规模养殖场和“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按年度分门别类做好“先打后补”补助档案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养殖畜禽种类、养殖数量、申请补助金额、实际补助金额、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抽检结果等。
(二)登记注册。基层畜牧兽医机构要指导养殖场户及时通过“鲁牧云”系统完成注册登记,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相关资料,签署“自购自免”承诺书(样式见附件1)。对于系统操作确有困难的养殖场户,可以线下提供相关材料,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
(三)实施免疫。“自购自免”养殖场户自主购买国家批准使用强制免疫疫苗,按照当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免疫。免疫过程中,通过“鲁牧云”系统扫描疫苗二维码,录入免疫畜禽数量,生成免疫档案。扫描二维码有困难的,委托社会化服务组织或由所在镇(街道)组织动物防疫人员代为操作,建立免疫档案。
(四)补助申请。在当地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原则上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或者每批次畜禽出栏后30日内),“自购自免”养殖场户通过系统或线下提交补助申请(样式见附件2),提供疫苗购买收据或集团分发记录,当期申请补助资金3万元及以上的还需提交不少于15个样本的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首次申请“先打后补”,未完成疫苗二维码扫码录入的,养殖场户主要负责人需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不少于15个样本的第三方抗体检测合格报告。
(五)补助审核。镇(街道)在养殖场户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结合其免疫档案完成初审,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在镇(街道)初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汇总生成当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测算表》(附件3),并根据资金预算安排确定实际补助金额。补助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在县级政府或本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资金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按程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到养殖场户,严禁挤占挪用、拖欠“先打后补”补助资金。探索由市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养殖场户补助资金方式。
(七)信息报送。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底、次年3月底前将补助发放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备案(样式见附件4)。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推进实施。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规范申报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随机抽查核实强制免疫疫苗使用量、畜禽饲养量、检疫出证量等数据的逻辑关联性以及强制免疫效果;财政部门负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需求的审核,以及强制免疫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落实养殖者主体责任。养殖场户要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健全免疫档案,确保免疫质量,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的监测、监督、检查,有条件的还要开展免疫效果自评估,严禁以各种方式骗取“先打后补”补助资金。对不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不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或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户,不予补助。
(三)强化免疫效果监测。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辖区内“自购自免”养殖场户总数20%的比例组织随机抽检,确保5年内全覆盖抽检一次,每场(户)抽检样品数量由各区县(功能区)根据养殖情况自行确定,抽检范围涵盖“先打后补”的所有病种。市级按一定比例对各区县(功能区)辖区内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抽检,省级结合春秋防集中监测对各市免疫效果进行核查。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养殖场户要责令及时补免,并不予补助。
(四)优化补助流程。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大胆探索创新,推进改革,对生猪等重要稳产保供畜种可以按照规模养殖场出栏检疫数据直接给予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单个畜禽品种或单个规模养殖场的补贴标准。进一步简化申领补助资金的程序,减少申请材料数量和内容要求,严禁以查验疫苗发票等形式层层加码。要充分利用现有各类畜牧兽医信息管理平台,持续推进信息化赋能、数字化管理,让网络数据多运转,让养殖场户少跑腿,方便养殖场户落实改革措施、申领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全面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方案和补助标准及程序,杜绝在条件设置上层层加码,强化部门协作,落实经费保障,深入推进强制免疫政策改革,提高补助申报率,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支持。各区县(功能区)财政部门要将免疫效果评价、免疫副反应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先打后补”补助以及无法参加“先打后补”的养殖户疫苗采购、免疫用耗材、人工、疫苗冷藏、运输等费用按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免疫工作需要。市级将建立奖惩机制,将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推进情况、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效果评估情况等,作为市级以上强制免疫补助相关资金分配的依据。
(三)保障疫苗供应。认真落实《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保障强制免疫疫苗市场供应。对兜底服务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由市级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四)发展社会化服务。充分整合利用现有特聘动物防疫专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等基层和社会力量,指导创办兽医社会化服务组织,承接“先打后补”免疫接种工作。允许同一县域内以合作社、村集体、养殖集团、第三方免疫服务主体等方式统一申请“先打后补”补助资金。鼓励各区县(功能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养殖户提供强制免疫等服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1.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参考样式)
2.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参考样式)
3.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测算表
4. **区(县)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表
附件1
养殖场(户)“自购自免”承诺书(参考样式)
本养殖场(户)已充分了解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相关规定,决定不领取、使用政府采购强免疫苗,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强免疫苗进行免疫,并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要求,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保证所养畜禽应免尽免、免疫合格。
二、加强养殖管理,健全各项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报检、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按照畜禽养殖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监测、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免疫档案和养殖档案,存档备查。
三、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户)使用,不得转让和倒卖,报废过期的疫苗和使用过的疫苗瓶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自觉接受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
五、如实报告本场户畜禽养殖情况,若经核实存在虚报、瞒报、谎报等问题,甘愿接受处罚,并全额退回补贴。
承诺人(法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申请表(参考样式)
养殖场(户)信息 | 养殖场(户)名称 | 地址 | ||||||
是否已在直联直报平台备案 | 养殖代码 | (未备案不填)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银行账号 | 开户行 | |||||||
饲养情况(头/只) | 饲养周期超过1年畜禽种类 | 存栏 | ||||||
商品畜禽种类 | 检疫 出栏 | |||||||
自购强免疫苗 使用情况 | 疫苗种类 | 生产企业 | 生产批号 | 免疫日期 | 使用数量 | |||
申请补助情况 | 免疫病种 | 补助数量 (头、只) | 最高标准 (元/头或只) | 最高金额(元) | ||||
申请人签字 | 本人(场)承诺所养畜禽已完成强制免疫,免疫合格。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镇(街道)畜牧 兽医站初审意见 | 1.是否已随机抽检:□是。 □否。 2.补助数量: □按照存栏量。 □按照检疫出栏量。 3.疫苗来源: □购买收据。 □集团分发。 □第三方服务。 4.备注说明: 年 月 日 | |||||||
区县级农业农村 部门意见 | 根据当期预算安排,各病种实际补助标准为最高补助标准的 %。 年 月 日 | |||||||
实际补助情况 | 补助病种 | 实际补助数量 (头、只) | 本期补助标准 (元/头或只) | 补助金额(元) | ||||
注:种畜禽、饲养周期超过1年的畜禽(如蛋鸡等)按存栏量予以补助,商品畜禽按出栏量予以补助。
附件3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测算表
区县: 汇总时间:
镇(街道) | 养殖场(户)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畜禽 种类 | 存栏数 (头/只) | 出栏检疫数(头/只) | 完成强制 免疫病种 | 补助数量(头、只) | 每头(只)最高补助标准 (元) | 最高补助金额(元) | 测算补助比例(%) | 实际补助 金额(元) | 备注 |
当期预算资金数(元) | “先打后补”补助合计 |
注:测算补助比例=预算安排资金总数÷最高补助金额合计,每场户实际补助金额=最高补助金额×测算补助比例。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盖章 区县财政部门盖章
附件4
**区(县)养殖场(户)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助经费汇总表
畜禽种类 | 自购自免场户数(个) | 补助户数(个) | 补助畜禽数 (头、只) | 补助金额(万元) | ||||
规模场 | 其他 场户 | 规模场 | 其他 场户 | 规模场 | 其他 场户 | 规模场 | 其他 场户 | |
猪 | ||||||||
牛 | ||||||||
羊 | ||||||||
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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