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
2024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农业农村“13815”工作思路,以深化“泉卫农”执法品牌建设为主抓手,深入开展“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代表性较强的农业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领域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市农业农村局选取了全市今年办理的10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一、北京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及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3年3月15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济阳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的问题,对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内发现一批未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和标注生产日期及批号但已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5%阿维菌素悬浮剂。因涉案农药货值较大,涉嫌刑事犯罪,3月27日将该案件移送至济南市公安局。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认定当事人不构成刑事犯罪,并于11月28日将案件移送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处理。
经立案查明,北京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将两种农药的生产日期及批号进行擦拭修改并准备销售,其中涉案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货值金额191791.26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货值金额163139.64元。两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第14项、17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罚款625373.7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北京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罚款500299.02元,山东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罚款125074.76元。2024年2月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的监督下,涉案农药由北京某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公司进行了无害化处理。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函告发证机关,吊销违法企业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某土壤修复工程技术(潍坊)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假农药案
2024年4月26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土壤修复工程技术(潍坊)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现场查获标签标注农药功效、适用作物、防治病害等内容的酵素类产品及相关生产设备、标签包材、原材料等,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涉案产品依法按照假农药处理。经检测,涉案产品及原材料中检出农药成分,并由相关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当事人在酵素产品中添加农药成分生产假农药的证据链闭环。当事人生产假农药的货值金额22081元,违法所得4526.61元。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第2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假农药、没收生产设备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4526.61元、并处罚款220810元及相关人员10年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商河县王某推广、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小麦种子案
2024年8月,商河县农业农村局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移交案件线索,该县王某涉嫌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衡观35”小麦种子。经立案查明,当事人经营的“衡观35”小麦种子已通过国家品种审定,品种适宜种植区域为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地区的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与商河县所在的济南市不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属于经营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种子。至案发时,当事人共销售涉案种子100千克,违法所得440元,货值金额8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种子第12项,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济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4年4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济阳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的问题,对济南某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内发现了案件线索中涉及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产品共计40桶。经调查,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含腐植酸水溶肥料,产品标签标注的“适宜作物:番茄、黄瓜、葱姜蒜、土豆、草莓、葡萄、药材等经济作物”与肥料登记证批准的“适用于:番茄”不一致,认定该产品为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第6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4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长清区刘某某涉嫌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皮尖椒案
2024年9月26日长清区农业农村局接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要求调查确认农药残留涉案批次黄皮尖椒的供货商。经立案调查,长清区双泉镇段店村刘某某向长清区某超市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黄皮尖椒20斤,货值金额4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0项之规定,长清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某动物保健品(济南)有限公司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济南市天桥区农业农村局移送案件线索,反映该区某公司涉嫌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立案查明,当事人在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23年7月至2024年3月销售兽药共9笔。涉案兽药共12种总计112盒,货值金额合计7550元,违法所得7550元。当事人在2023年4月因无证经营应当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被本机关处罚,其持有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已被吊销。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一年内累计被查处两次,属于从重处罚情况。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50元、罚款33975元、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终身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钢城区某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4年4月11日,钢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抽取了某兽医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小猪配合饲料,经检测,该产品粗蛋白质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值要求。经立案查明:2024年4月1日,该公司共购进小猪配合饲料1000千克,共计25袋,出售14袋。涉案产品货值共计2095.71元,违法所得为163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6项之规定,钢城区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饲料、没收违法所得1630元、罚款2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历城区杨某某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案
2024年9月4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对杨某某的私屠滥宰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查获生猪、生猪产品及屠宰工具1宗。当事人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涉嫌存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屠宰工具、待宰活猪、已屠宰生猪、待宰过程中的违规用药及注射工具采取扣押强制措施,对屠宰场所进行了查封。经调查,自2023年10月至今,当事人在违法屠宰过程中涉嫌存在为待宰生猪注射药物的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累计达20余万元。
当事人违法屠宰生猪涉案货值较大,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处罚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2024年9月4日历城区农业农村局将该案及罚没物品移送公安机关。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于2024年9月26日以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九、王某某等五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4年6月13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反映王某某等5名当事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尚未构成犯罪。当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5名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王某某等5人结伙先后电鱼5次、累计渔获物共计52千克,渔获物货值金额共计493.7元,无违法所得。王某某等5名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参照《山东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项,5名当事人共同违法,综合考量参与电鱼次数、承担的作用、分得渔获物数量等情形,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作出没收王某某、李某某的渔船及电鱼工具,并分别对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徐某、孟某某处以罚款8000元、4000元、4000元、20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市中区廖某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且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案
2024年4月15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济南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市中区党家庄镇殷家林村村民廖某危险驾驶行刑反向衔接案过程中发现廖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拖拉机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涉案拖拉机,改正了违法行为,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该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业机械第5项之规定,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违法程度严重,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