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国家级生态农场、省级生态农场
政策解读:生态农场是依据生态学原理,遵循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多样原则,通过整体设计和合理建设,获得最大可持续产量,同时实现资源匹配、环境友好、食品安全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生态农场作为市场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实施者,具有生产决策权和要素使用权。推进生态农场建设,能够精准推广生态农业技术,精准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精准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构建生态循环农业产业体系,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探索农业现代化的有效路径,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有力抓手。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5号)、《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农业绿色发展规划》、农业农村部《推进生态农场建设的指导意见》(农办科〔2022〕4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生态农场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农科教字〔2022〕38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农场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农科教字〔2022〕50 号)、《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推进生态农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农农〔2022〕64号)。
申报途径:(一)省级生态农场评价认定工作按照主体自愿申报、县级审查推荐、市级审核评价、省级复核认定等程序开展。(二)国家级生态农场评级工作,可通过单位推荐和专家推荐两种方式进行申报。1.单位推荐。由省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组织。2.专家推荐。由环保协会组织,环保协会理事(含常务理事)推荐。包括材料报送、省级推荐、专家评价、结果发布等流程。
申报时间:每年发文。
实施时间:每年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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