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4-00258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 成文日期: 2024-09-10 发布日期: 2024-09-10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标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9月5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等提出具体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严格涉企检查审批。除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其他到生产经营场所内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开展的调查、检查、检验等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均应通过“山东通‘济南市行政执法办案平台’涉企检查模块”进行检查审批、事前备案、事中登记、事后评价。原则上检查前需获取“入企通行码”,因突发情况或暗查暗访等因素未作事前备案的,应于入企检查后1个工作日内在“涉企检查模块”进行补充备案。“涉企检查模块”使用情况将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二、规范涉企检查事项。按照权责法定的原则,明确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职责,厘清权力边界,依法实施涉企行政检查,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的,不得擅自扩大检查范围。涉企检查应尽量减少频次,避免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有条件的事项应推进联合检查,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能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或以执法信息交流共享机制获取的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信息可以满足本机关监管需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对企业不予实施现场检查。
三、严格公正文明检查。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宽严相济、包容审慎、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落实“首违不罚”制度,参照《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年版)》、《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严格落实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不得出现违法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对未按要求落实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或者在涉企行政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
附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字 〔2024〕26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pdf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4 年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