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5-00061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05-06 发布日期: 2025-05-0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标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与执法流程图
- 发文字号:
一、执法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行政检查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等。
三、实施部门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四、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兽药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毒)种保藏管理办法》《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草种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的条件。
五、办理流程
制定检查计划和方案→告知权利→现场检查→制作检查笔录→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六、行政执法决定送达
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陈述申辩权利、听证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
(二)义务: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等。
八、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济南市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西路1号银丰财富广场B座3楼行政复议中心001、002窗口
联系电话:0531-68967465、68967466
(二)行政诉讼
部门名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商河县人民法院
部门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147号、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110号、济南市济阳区新元大街9号、济南市商河县温泉路1111号
联系电话:0531-81691000(历下区人民法院)、0531-85964813(天桥区人民法院)、0531-81171234(济阳区人民法院)、0531-84863506(商河县人民法院)
九、监督方式
电话:0531-51702773
十、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15层)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三)办公电话:
农业生产资料与投入品管理处:0531-51709050
农产品质量监管处:0531-51709052
科技教育处:0531-51709060
绿色发展处:0531-51709022
渔业与渔政管理处:0531-51709030
农业机械化管理处:0531-51709150
畜牧业管理处:0531-51702782
饲料兽药管理处:0531-51702786、51702787
动物防疫处:0531-51709059
植物检疫:0531-66676266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531-66676355
十一、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