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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核心解答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28日正式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以专门法律形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对保障农民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针对该法的核心解读问答:

一、基础概念

1.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者、管理者、经营者,依法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具有特别法人地位。它不同于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司企业,核心职能是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服务成员权益(如土地承包、分红等)。

2.为何要专门立法?

解决三大问题:  

权责不清:过去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常与村委会混淆;

成员权益保障不足:成员资格认定、收益分配缺乏统一标准;  

市场地位不明:阻碍集体资产入市交易、融资发展。  

立法目标: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二、核心制度解读

3.谁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认定?(关键条款:第二章)

成员资格以“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并考虑历史贡献和集体决议。明确包括:  

原生产队成员及其后代(户籍在集体内);  

因婚姻、收养等合法迁入者;

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如退役军人落户)。  

禁止“两头空:进城落户农民是否保留资格,由集体民主决定(不得强制取消)。  

程序:成员名册需公示并报乡镇政府备案,争议可诉讼解决。

4.集体资产包括哪些?归谁所有?(关键条款:第三章)

资产范围:  

资源性资产(耕地、林地、草地等);  

经营性资产(房屋、设备、村办企业等);  

非经营性资产(学校、道路等公共设施)。  

所有权归属:  

属于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行使所有权(村委会不得代行)。

5.如何保障成员分红权、知情权?(关键条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收益分配:年度收益需预留公积金/公益金后,按章程分配给成员(优先保障农民权益);  

财务公开:重大事项、财务情况每季度公示,成员有权查询;  

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成员可对违规行为提出质询。

三、组织治理与运行

6.集体经济组织如何决策?(关键条款:第四章)

三权分置:  

成员(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构(审议章程、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  

理事会:执行机构(日常经营管理);  

监事会:监督机构(审计财务、监督理事履职)。  

表决规则: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如合并、解散)。

7.集体经济组织能做什么经营?如何防止资产流失?(关键条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经营权限:  

可出租集体资产、入股企业、发展乡村旅游等;  

可设立公司但需以出资额为限担责(隔离风险)。  

防流失措施:  

重大交易(如资产抵押、转让)需成员大会通过;  

关联交易需回避并公示;  

政府不得挪用、平调集体资产。

四、政策衔接与农民关切

8.外嫁女、进城农民能否享受权益?

外嫁女:户籍未迁出或未在夫家取得集体权益的,原集体应保留其资格;  

进城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宅基地的,需经集体协商补偿;未退出的,保留成员资格(不得以进城落户为由强制剥夺)。

9.集体经营亏损,成员要承担债务吗?

原则上不承担:  

成员仅以集体分红为限享受收益;  

若集体经济组织对外负债,以全部集体财产为限清偿(不涉及成员个人财产)。

五、法律责任与实施保障

10.哪些行为将被追责?(关键条款:第六十条)

严惩以下行为:  

侵占、挪用、私分集体资产;  

违规决定重大事项造成损失;  

对提出质询的成员打击报复;  

政府部门干预经营自主权。  

后果:退赔资产、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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