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一季度农业综合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生产兽药残留 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13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线索移交函称济南某养殖场生产的鸡蛋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随即提出复检申请。经两次复检,检测结论均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共计800千克,销售250千克,销售金额1500元,当事人收到初检检验报告后将剩余550千克鸡蛋销毁,涉案鸡蛋货值金额4800元,违法所得1500元。

二、处理结果

当事人生产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第202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情分析

(一)案情分析

本案中,案件事实较为清晰,核心争议点在于当事主体的性质界定,即薛某所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蛋鸡养殖场,应认定为“农户”还是“企业”。这一界定直接影响到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根据相关规定,两者处罚标准差异显著。

若认定为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涉案鸡蛋货值金额4800元,若按企业处罚,罚款金额将在五万元至八万元之间。

若认定为农户:依据上述法条,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结合王某的违法情节,最终裁量罚款1500元。

本案对当事人行政界定存在争议,原因之一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抽检人员填报抽检单时将营业执照中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这与一般理解的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农业生产的“农户”有明显区别;原因之二是在当前正在广泛开展的规范涉企检查工作中,个体工商户作为接受行政检查的市场主体,被纳入广义的“企业”范畴。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养殖基地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但从实际经营模式、规模及本质来看,其仍属于以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农户”的核心特征。在面临行政处罚时,若相关法律法规或裁量基准对“农户”或“农业生产者”设有区别于一般商事主体(尤其是企业)的、通常更为宽松或特殊的处罚规定,应当主张将个体工商户实质认定为“农户”,适用针对农户的处罚标准。

(三)执法示范

本案中,面对存疑问题,执法机关审慎判断,执法监督机构主动提前介入,依法依规作出处置。最终,没有仅凭抽检单上的社会信用代码就作出主体性质认定,而是通过深入调查、分析研究,结合经营主体的实际经营模式、规模等多方面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综合判断其属于“农户”范畴。本案凸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中主体性质界定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必须严格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维护法律法规权威性,又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