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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2025年农业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

信息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处 浏览次数: 字号:[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公布2025年农业行政执法

十大典型案例的通报

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2025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农业农村“13815”工作思路,持续推进“绿剑护粮安”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农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生态安全。为充分发挥其警示教育与示范指导作用,市农业农村局选取全市本年度办理的10个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一、某种业公司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2025年4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公安机关对某种业公司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涉嫌违法的“XX2020”玉米种子4吨。经专业机构检测,该种子纯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依法判定为劣种子。涉案种子货值金额5.36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8月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案

2025年5月,商河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可分散油悬浮剂生产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该剂型农药产品50箱,货值金额4750元,涉案产品未销售即被查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药第2项,商河县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济南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案

2025年4月29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报,对济南某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合格肥料问题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2日生产、销售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及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生物有机肥2吨,货值金额1900元,违法所得95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肥料第3项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50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即罚款950元的行政处罚。

四、长清区王某某销售农药残留超标农产品案

2025年8月,长清区农业农村局接区市场监管局移送线索,反映王某某种植销售的长豆角在食堂抽检中农药残留超标。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施用农药后未遵守安全间隔期即进行采收,并将70斤涉案产品销售至本地商贸公司,违法所得2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0项,长清区农业农村局对王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元、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钢城区某兽药公司经营劣兽药案

2024年10月14日,钢城区某兽药公司经营的“白头翁散”在监督抽检中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兽药标准,依法认定为劣兽药。经现场调取进销货台账,核实该批次产品已全部售出,售出价格为35元/袋,涉案产品货值金额490元,违法所得49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57项,钢城区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90元、并处货值金额490元的二倍罚款即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张某某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5年4月21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驾驶的运输7000只鸡苗的货运车辆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无法提供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进一步核查山东省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确认该运输车辆处于暂停状态。张某承认在未办理检疫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运输鸡苗。经调查,涉案鸡苗货值金额24500元,运输费用1400元,尚未结算,无违法所得。涉案鸡苗经补检合格,未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严重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7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作出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某服务中心展示未附检疫证明动物案

2025年3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接某区移送线索,对某服务中心展示的非食用性动物进行核查,发现其展示的犬、猫等16只动物均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责令整改,当事人及时补办了相关手续。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莱芜区某养殖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事动物饲养案

2025年6月30日,莱芜区农业农村局接到某街道移送线索,反映辖区某养殖场涉嫌在未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情况下从事动物饲养活动。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与济南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签订羊场租赁合同,其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始从事动物饲养。执法人员依法向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30日内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其在整改期限内已补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减轻处罚情形,莱芜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8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案

2025年5月,济阳区农业农村局接济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移交函,反映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取的“0.5%畜禽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检验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共购进涉案批次产品60袋,进价8元/袋,以10元/袋的价格销售32袋,抽样3袋,库存 25袋,货值600元,违法所得320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6项,济阳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的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经营产品25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2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章丘区弭某对待宰活牛注水案

2024年11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章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在公安机关配合下,对某村弥某的活牛屠宰场所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屠宰场所内有活牛6头,当事人正对其中4头进行注水。经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弭某存在对待宰活牛进行注水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51项,章丘区农业农村局责令弭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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