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3-0007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2023-03-03 发布日期: 2023-03-03
-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标题: 【问答解读】《济南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管理办法》
一、《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提高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什么?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管理办法》中信息公开的主体及内容是什么?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主动向社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结果;
(四)行政执法机关公示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向社会公示的情形。
四、《管理办法》中信息公开的程序及形式
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以下形式:
1.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农业农村局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2.在办公场所公示栏对外公布;
3.印制成办事指南等书面材料发放给行政相对人;
4.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5.其他方式。
公示单位对行政执法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局办公室进行涉密性审查,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定专人进行执法信息的发布与维护。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管理办法》中信息公开的瑕疵的补救包括哪些情况?
(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已公示事项发生变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调整。
(三)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四)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六、《管理办法》中信息公开的监督考核及责任追究方面是怎样规定的?
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法治建设考核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济南市农村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段崇香
联系电话:0531-51702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