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1-00429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 成文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6-2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标题: 【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二)
  • 发文字号: 济农字〔2021〕16 号
【部门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解读(二)
信息来源: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分享:

强化规划管控引领,保障宅基地合理用地需求

《意见》规定,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坚持不规划不建设、不规划不投入。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通过储备补充耕地指标、实施土地整治补充耕地等多种途径统一落实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区县(功能区)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建新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合理确定宅基地分配原则和用地标准

《意见》明确,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应当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关于宅基地面积标准,《意见》要求各区县(功能区)可结合本地土地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按照《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规定,在《山东省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合理确定当地宅基地面积标准。

宅基地申请资格和条件

《意见》规定,宅基地申请主体应当是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村民。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村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

1.没有宅基地的;

2.已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当地限额标准的70%,需要异地新建的;

3.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现有宅基地面积按照所在区县(功能区)规定用地标准无法分户建房的;农户家庭有2个(含)以上子女的,原则上应有1个子女与父母共用一处宅基地;(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可以申请宅基地。)

4.因规划实施,需要搬迁重建的;

5.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但未取得补偿安置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本村,并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7.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的情况

《意见》明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2.宅基地选址不符合已批复的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3.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房屋征收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4.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5.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6.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7.出卖、出租、赠予、自愿退出现有宅基地或者将住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8.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严格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意见》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级组织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组织部门联审,对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加盖骑缝章,自联审合格之日起,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文书存根由镇人民政府留存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农村宅基地涉及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根据区县(功能区)核补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区县(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及时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建立健全审批管理机制,提升宅基地管理工作水平

在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区县(功能区)结合实际,组织制定农村宅基地审批办事指南,指导村民按规定申报办理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办理期限,实行“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

在加强宅基地审批信息公开和档案管理方面,《意见》要求区县(功能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区县(功能区)、镇、村”三级审批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对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归档留存。逐步推行审批信息和档案的数字化管理,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意见》提出,要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验收到场,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区县(功能区)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努力把违法用地建房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

具体联系人:苏甲

咨询电话:0531-6660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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