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5-00207 组配分类: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成文日期: 2025-10-15 发布日期: 2025-10-15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标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
- 发文字号: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一业一册”行政指导清单
2025年10月
目 录
1.兽药生产明白纸
2.兽药经营明白纸
3.兽药使用明白纸
16.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明白纸
18.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明白纸
22.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明白纸
23.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明白纸
32.犬猫检疫温馨提示
33.宠运通APP操作明白纸
兽药生产明白纸
一、生产资质与条件
1.许可证与GMP认证
兽药生产企业需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通过兽药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
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按2020年新版GMP要求建设,洁净区动态监测标准提升至A/B/C/D四级,并配备独立设施用于高致敏性产品(如青霉素类)。
2.人员要求
企业负责人、生产及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需具备兽医、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不得互相兼任。
质检人员需经省级兽药监察所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厂房与设施管理
1.环境控制
厂区需无污染源,洁净室(区)与非洁净室需设缓冲设施,温湿度控制在18-26℃、30-65%。
生物制品生产需严格分区(如强毒毒菌种、活疫苗/灭活疫苗),避免交叉污染。
2.物料与流程
物料进入洁净区前需清洁处理,物料与成品出入口分开,传递路线最短化。
仓储区需分区存放待检、合格、不合格物料,危险品单独存放。
三、质量管理与文件规范
1.质量保证体系
建立质量风险管理、偏差处理、变更控制等制度,每批产品需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放行。
电子记录需确保有效性,批生产记录需包含完整工艺参数和检验数据。
2.产品批准文号
生产前需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需提交生产工艺、标签样本等资料,生物制品还需连续三批样品检验。
四、合规生产与监督
1.动态合规要求
禁止在同一车间同时生产不同品种兽药(除非无交叉污染风险),生产日期以最终混合操作开始日为准。
水产养殖用兽药不得使用畜禽兽药(如地西泮),需严格按批准用途使用。
2.监管与处罚
省级部门定期开展飞行检查,对不合规企业限期整改或吊销许可证。
假劣兽药可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扫描二维码追溯。
五、常见问题提醒
标签标识:需包含兽用标识、批准文号、有效期(格式如“2025.09”)、停药期等信息,商品名不得比通用名显眼。
生物安全:高生物活性产品(如疫苗)需符合三级生物安全防护标准。
兽药经营明白纸
经营资质要求:兽药经营企业必须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5年,届满前6个月需申请换发;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需重新申请换发;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工商变更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换发。
采购验收要求:购进兽药要对产品与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进行核对,严格审核供应商资质和产品合法性,确保购进兽药符合法定标准,且有“二维码”追溯标识。建立完整的采购、验收记录,妥善保存发货单、发票等原始凭证。
储存管理要求: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冷藏、防冻、防潮等措施。兽药入库、出库应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并有准确记录,合理分区存放兽药,确保账、物相符。
销售管理要求: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凭兽医处方笺销售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式自选方式销售,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区或分柜摆放。建立销售记录,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与处方笺应保存二年以上。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不得经营非法添加其他物质的兽药等违规产品。
法律责任: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或经营假劣兽药、人用药品等,将没收违法物品和所得,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使用明白纸
用药前提规范:使用兽药前需确认动物病症,建议由专业兽医诊断后对症用药,避免盲目用药。所用兽药必须是合法产品,即具备《兽药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有批准文号、通过二维码追溯,且在有效期内、包装完好。
用法用量要求: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规定的用法(如口服、注射、外用等)、用量及疗程使用,不得擅自加大剂量、延长用药时间或改变使用方式。例如,某些抗生素需按体重计算用量,过量可能导致动物中毒或药物残留。
休药期遵守:兽药标签中标注有休药期的,必须严格遵守。休药期是指动物最后一次用药到其产品(肉、蛋、奶等)允许上市销售的间隔时间,目的是减少药物残留,保障食品安全。如某禽用兽药休药期为7天,则用药后7天内所产禽肉不得上市。
禁止使用情形: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如瘦肉精、孔雀石绿等)和停用兽药;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不得直接使用原料药(未加工的药物原料)饲喂动物或添加到饲料、饮水中;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镇静类等未经批准的药物。
用药记录留存:建立真实、完整的用药记录,包括用药动物品种、数量、病症,所用兽药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用法用量、用药时间、休药期等信息,记录至少保存2年以上,便于追溯。
不良反应处理:用药过程中如发现动物出现过敏、中毒等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采取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同时记录不良反应情况。
废弃物处理:使用后的兽药包装(如药瓶、药袋)及过期、变质兽药,需按照环保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避免污染环境或被动物误食。
法律责任提示:违反兽药使用规定,如使用禁用兽药、不遵守休药期、造成药物残留超标等,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兽药研制活动明白纸
研制基本要求: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并进行安全性评价。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临床前研究内容:包括药学、药理学和毒理学研究。生物制品需进行菌毒种、细胞株等起始材料鉴定、效力试验及免疫学研究等;其他兽药要研究生产工艺、理化性质、药理学、毒理学等;中药制剂还需包括原药材来源、加工及炮制等。
病原微生物使用规定: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应在实验室阶段前取得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并在取得《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实验室进行试验,同时提交研制单位基本情况、研究目的和方案等书面资料。
临床试验审批: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前应提出申请,生物制品向农业部申请,其他新兽药向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需提交《新兽药临床试验申请表》、临床试验方案、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等资料。审批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临床试验要求:临床试验应在2年内实施完毕,逾期可延期1年。承担单位需有相应试验资格,执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用兽药应在取得《兽药GMP证书》的企业制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且仅供临床试验使用,不得销售等。
注册申请: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需提交样品和名称、主要成分、研制方法、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等资料。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提供菌(毒、虫)种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监督管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违反相关规定的,如未按规定实施质量管理规范、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等,将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兽用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制兽药管理明白纸
一、兽用特殊管制药品的定义与分类
兽用特殊管制药品是指因其特殊药理作用、潜在滥用风险或公共安全危害而受到国家严格监管的兽药品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兽用易制毒化学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兽药原料或化学配剂,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如麻黄素类物质、麦角新碱等)
第二类: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如苯乙酸、醋酸酐、高锰酸钾等)
第三类:其他可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如甲苯、丙酮等)
2.其他特殊管制兽药:
兽用麻醉药品(如塞拉嗪、替来他明等)
兽用精神药品
兽用毒性药品
兽用放射性药品
二、经营许可与资质要求
1.经营许可:经营兽用特殊药品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经营范围需明确标注"兽用特殊药品"及具体类别
2.资质条件:
需配备专用仓库或专柜,符合国家防盗、防火标准
需建立双人双锁、专用账册、单独处方等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熟悉药品特性和应急处理措施
三、采购与销售管理
1.采购来源:必须从省级以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兽药批发企业购进
2.销售控制:
兽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需凭"麻醉兽药购用印鉴卡"销售,仅限供应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严禁向个人销售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禁止现金交易(个人购买特定药品制剂除外)
3.记录要求:
建立完整的购销台账,记录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
处方保存至少5年
四、储存与保管要求
1.储存设施:
专用仓库需配备防盗门、监控设施和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与生活区保持安全距离
2.分类存放:
不同性质药品需分类存放,严禁与禁忌物料混存
剧毒化学品需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3.包装标识:
包装需标明产品名称、化学分子式、成分及危害特性
需实行"一书一签"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五、使用规范与限制
1.使用原则:
仅限用于畜禽医疗、教学和科研用途
严禁以兽用名义供人使用
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
2.使用管理:
需凭兽医处方使用
领用量一般不超过三天用量,多余物料及时退库
使用场所需配备防护用品和解毒物品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
1.违法后果:
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举报制度:
国家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给予奖励
举报渠道:公安机关或农业农村部门
*本明白纸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具体执行请以最新法规和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明白纸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生产明白纸是用于指导相关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文件,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谁?
企业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范围和清单,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二、企业需要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吗?
应设置适应企业规模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配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建立隐患检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制度,完善管理档案和台账,规范设备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培训。
三、需要制定哪些生产安全措施?
(一)人员培训与物品管理:做好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强化进出物品登记管理。对涉粉、涉爆等风险隐患排查,规范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流程,加强消防设施配备和管理。
(二)粉尘控制:确保生产区粉尘控制符合要求,防止粉尘爆炸等事故发生。
(三)设施设备维护:定期检修维护厂房、仓库等设施设备,保证安全通道畅通,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四)警示标识设置:投料地坑入口设栅栏、防护栏,配电箱等易产生或积存粉尘区域设警示标志。
(五)电气安全:易产生粉尘或积聚粉尘的区域人工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应有防爆功能,防止电气故障引发安全事故。
(六)遵守操作规程:作业人员需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按要求开展工作,杜绝违规操作。
(七)其他注意事项: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附具标签,标明相关信息,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宣传(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除外)。若发现产品有害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产品,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办理明白纸
一、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向哪个部门申请?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修正)》,饲料添加剂在生产前应当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济南市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可以向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
二、企业提出产品批准文号申请,需提交哪些资料?
(一)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
(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
(五)涵盖产品主成分指标的产品自检报告;
(六)申请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七)申请新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还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核发的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
为了提高审核通过率,企业可先将以上资料电子版发送市农业农村局饲料兽药管理处(sxmjslc@jn.shandong.cn)进行预审,没问题后再从网上申报http://jnzwfw.sd.gov.cn/,
三、办理饲料添加剂产品还需要检测吗?
申报材料通过审核后,文号办理部门会通知企业送检样品。企业将申报产品2份,每份不少于300g寄送济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进行复核检测。申报材料和复核检测报告符合要求的,市农业农村局发放产品批准文号。
四、产品批准文号有有效期吗?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22修正)》并未规定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有效期,可以长期使用,但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
(一)产品主成分改变的;
(二)产品名称改变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明白纸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明白纸通常是为了让相关企业了解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法规要求、许可条件、质量控制等关键信息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以下是其主要内容:
一、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设立条件:需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有相适应的厂房、设备、仓储设施及专职技术人员,具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规定的生产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等。
(二)许可证申请: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申请,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委托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济南市辖区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因此,济南市辖区生产企业可向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申请。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届满6个月前可申请续展。生产条件变化如增加、更换生产线,增加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品种,生产场所迁址等,需重新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等变更,应在15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二、生产经营过程需注意哪些问题?
(一)原料管理:应对采购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如实记录原料相关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二)生产过程控制:按产品质量标准及相关规范组织生产,实施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应申请产品批准文号方可生产。
(三)产品检验与包装:需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附具合格证。产品包装应符合规定,附具标签,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等信息。
(四)委托生产规定:委托生产需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委托产品需在双方生产许可范围内,签订委托合同。产品标签应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相关信息。
(五)质量安全责任:企业发现产品有害或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方,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对召回产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明白纸
1.什么是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
对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即对地理标志及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企业的检查。
2.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检查的项目有哪些?
主要包括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投入品管理的检查、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
3.产地环境(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及设施的检查包括什么内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4.质量管理及标志使用的检查包括什么内容?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宠物检疫、托运、宠物诊疗机构明白纸
一、狗粮猫粮属于饲料吗?
是属于饲料。
二、购买进口宠物口粮,需要注意什么?
在购买进口口粮商品时,进口饲料须取得饲料进口登记证后才可以对外销售。
三、饲养动物需要打疫苗吗?如果没有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疫苗接种,会有什么危害?
需要打疫苗,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宠物医院和宠物售卖的监管问题。
宠物医院的动物诊疗许可由行政审批局办理。宠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第十八条:种用、乳用动物和宠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此事项不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建议向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咨询。《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对符合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釆样,留验,抽检,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第四十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补检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
五、进口饲料应该按照什么规定执行?
进口饲料须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六、哪些动物是农业农村局职权范围内实行动物检疫?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共有22个动物在职权范围内,分别为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犬、猫、兔、水貂等非食用动物、蜜蜂、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家禽、跨省调运种禽、鱼类、甲壳类、贝类、生猪、牛、羊、家禽、兔、马、鹿、动物和动物产品。
七、从哪里可以查询宠物医院是否具有动物诊疗许可证?
由于目前尚无渠道可以自主查询宠物医院是否具有动物诊疗许可,如需查询可拨打宠物医院所在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电话进行咨询。
八、调运宠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调运宠物需要办理检疫证明,需到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产地检疫证明。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调运犬、猫前,饲养者应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饲养场申报检疫的,应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个人申报检疫的,应出示狂犬病免疫证明及相应疫病实验室检测报告。其中,饲养者调运的犬、猫狂犬病免疫期应超过21天。实验室检测报告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内容包括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或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检测以及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
九、宠物店售卖病狗病猫是否在农业农村局监管范围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是否备案等动物诊疗行为属于农业农村部门监管范围。
十、饲养犬只有哪些义务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十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的申请流程与所需材料。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可咨询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明确流程与所需材料后,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相关窗口办理。
十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有哪些?其他免疫病种有哪些?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H5+H7)、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狂犬病。其他免疫病种根据当地畜禽常发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实际,科学开展新城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猪链球菌病、羊痘、炭疽等病种的免疫工作。
十三、《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对于不合法的进口饲料如何规定的?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向中国境内出口的宠物饲料,应当包装并附具符合《宠物饲料标签规定》要求的中文标签;产品卫生指标应当符合《宠物饲料卫生规定》的要求;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还应当符合进口登记产品的备案标准要求。消费者为爱宠选购进口宠物粮时,要擦亮双眼,不买无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
十四、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方面应当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动物疫病采样、抽检、监测等工作。
十五、托运宠物犬猫如何办理动物检疫证明?
托运人应携带个人身份证、宠物犬猫、宠物免疫证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查验宠物犬猫的免疫信息,确认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饲养场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查验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严格按检疫规程逐只、逐项进行临床健康检查。整车运输的 ,还要查验每只犬、猫附具的狂犬病免疫抗体检测报告和其他疫病实验室检测等,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十六、请问开具省内动物检疫证明需要哪些手续?
需要养殖场业主提前3天向辖区申报点申报检疫。养殖档案填写完整规范即可。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现场核验该养殖场的生猪耳标号、运输车辆是否备案及备案的权限,核查运输车辆启运地和到达目的地。
对种畜禽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规范标准
(一)生产经营许可证
1.是否真实、有效;2.是否存在转让、租借情况。
(二)档案管理
1.是否有育种或保种方案;2.是否建档立柜、分类归档;3.引种、配种、测定、饲养管理、疾病防治、疫病检测报告、无害化处理、销售等记录的保存情况是否齐全。
(三)销售记录
1.是否超出生产经营许可证范围生产经营及其他违法违规销售种畜禽;2.出售种畜禽存根与实际销售种畜禽的是否对应;3.销售种畜禽时是否出具种畜禽合格证、家畜系谱和检疫合格证明;4.是否擅自处理受保护的遗传资源;5.是否未经批准进出口遗传资源;6.是否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遗传资源。
(四)卫生防疫
1.是否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2.免疫程序执行情况;3.是否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4.跨省调运种畜禽是否经过审批及检疫。
(五)人员
现有生产人员,检验人员。
(六)总体情况
1.选址及规划布局建设情况是否符合要求;2.专业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3.存栏种畜禽与许可证申请的品种、代次是否一致;4.存栏数量是否达到规定数量;5.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维护保养是否正常;6.种畜禽生产、育种记录是否齐全;7.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生鲜乳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事项规范标准
一、生鲜乳质量安全行政检查-收购条件
1.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是否消毒并晾干;2.使用后1小时内是否清洗、消毒并晾干;3.不用时,是否用防止污染的方法存放好,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4.生鲜乳收购站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和其他控制害虫的产品是否确保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5.生鲜乳是否进行感官、酸度、密度、含碱等常规检测。
二、生鲜乳运输车行政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1.驾驶员、押运员是否携带健康证。
三、生鲜乳运输车行政检查-相关手续
1.交接单是否随车携带;2.生鲜乳交接单载明的生鲜乳收购站名称、运输车辆牌照、装运数量、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是否齐全;3.收购站经手人、驾驶员、押运员、收奶员是否在交接单上签字。
四、生鲜乳运输车行政检查-运营证情况
1.准运证是否真实、有效;2.准运证是否存在转让、租借情况;
五、生鲜乳质量安全行政检查-乳品质量
1.收购的生鲜乳是否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2.贮存生鲜乳的容器,是否符合散装乳冷藏罐国家标准。
六、生鲜乳质量安全行政检查-收购许可证
1.是否真实、有效;2.是否存在转让、租借情况。
七、日常防疫情况
1.是否履行报告义务;2.是否及时开展防疫工作;3.是否配合业务主管部门落实防疫义务等。
八、生产经营情况
1.养殖场是否有合法有效证件;2.是否存在违规添加违禁物资等违法情形;3.是否有生产经营制度规定;4.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件;5.是否严格执行休药期等制度。
九、生鲜乳运输车行政检查-运输车管理
1.交接单是否随车携带;2.生鲜乳运输车辆是否具备规定条件、密封效果良好;3.车辆是否作为生鲜乳专用车(可运饮用水);4.生鲜乳运输车辆使用前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
十、奶畜养殖场养殖档案情况
1.是否建立了养殖档案;2.档案填写是否规范,真实,有效,是否符合逻辑等。
十一、生产收购情况
1.是否有合法有效证件等手续;2.是否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等;3.是否严格落实日常消毒;4.是否有记录和台账;5.是否存在违规添加物资等情形;6.是否配合开展监测等。
十二、生鲜乳质量安全行政检查-档案管理
1.收购记录是否载明生鲜乳收购站名称及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编号、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收购日期和时点;2.销售记录是否载明生鲜乳装载量、装运地、运输车辆牌照、承运人姓名、装运时间、装运时生鲜乳温度等内容;3.生鲜乳检测记录是否载明检测人员、检测项目、检测结果、检测时间;4.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是否保存2年。
畜禽养殖的监督检查的事项规范标准
一、粪污处理情况
1.是否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施;2.场(区)建设布局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污物处理区是否明显分开;3.废水、异味、畜禽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转;4.是否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二、安全生产情况
1.养殖场制度是否建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2.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档案记录是否完整。
三、动物卫生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是否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是否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四、兽药使用情况
1.是否建立用药记录;2.是否使用禁用药品;3.是否遵守兽药的休药期;4.是否使用原料药和人用药。
五、养殖档案
1.畜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记录是否齐全;2.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记录是否齐全;3.检疫、免疫、消毒记录是否齐全;4.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记录是否齐全;5.奶畜是否载明生鲜乳的生产、检测、销售情况;6.是否有畜禽养殖代码。
办理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明白纸
1.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和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2.申报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有哪些规定?
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需要进行产地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经检疫合格后,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3.必须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哪些?
主要包括(一)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4.申领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有哪些要求?
已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调运时,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换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但不得重复检疫。未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当经调出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可能受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5.未按规定申报农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对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白纸
为规范农业植物种苗生产经营企业的检疫监管,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随种苗传播扩散,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省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现将对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情况的监督检查告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从事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以种子、苗木繁育基地和生产企业为重点。检查单位或个人数量不低于辖区内总数量的5%。
二、检查内容
从事农业植物种子苗木及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一年内履行植物检疫责任义务情况。具体如下:
1.生产农业植物种子苗木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要求申报产地检疫;
2.繁育基地选址是否征求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
3.生长期间是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
4.核查有无植物检疫证书;
5.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6.实物与证书出具的数量、品种等内容是否一致。
三、检查方式
按照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通过平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和辖区内检查对象。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档案、现场查账、查库等方式进行集中检查或分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上传“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平台。
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明白纸
1.农药生产企业需严格遵守的制度有哪些?
主要包括生产许可、产品登记、质量管控、标签管理(二维码追溯)、进销台账、产品召回、废弃物回收等制度。受委托生产企业还应遵循委托生产的相应规定。
2.农药经营单位需严格遵守的制度有哪些?
主要包括经营许可、进货查验、质量管控、标签管理、进销台账、用药指导、高风险农药实名购买、告知公示、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限制类农药经营单位还应严格遵循实名购买和限制类农药经营的相应规定。
3.农药使用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主要包括安全用药、合理用药、保护环境、用药记录等。特别是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禁限用农药,不得随意在水源保护地、河道内随意丢弃农药、农药包装废弃物或者清洗农药器械。
4.购买、使用农药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购买农药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到证照齐全、信誉良好的经营单位购买,不购买走街串巷流动商贩及无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者的农药;二是购买农药要索要加盖经营单位公章的发票或者收据,连同产品标签或包装保存一个种植周期,以备出现问题时作为证据;三是不贪图便宜购买明显背离市场价值的农药,特别是无标签、标签残缺不全及过期劣质农药;四是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说明使用农药,严格遵循农药使用间隔期,不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
5.什么是假农药?生产、经营假农药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生产、经营假农药将受到没收假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设备工具、并处罚款、吊销证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主体及主要责任人还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禁业。
6.什么是劣质农药?生产、经营劣质农药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劣质农药:(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二)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
生产、经营劣质农药将受到没收劣质农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设备工具、并处罚款、吊销证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主体及主要责任人还将列入失信黑名单,并依法禁业。
7.不执行进销台账制度,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8.违法使用农药,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肥料生产、经营、使用明白纸
1.肥料生产企业需严格遵守的制度有哪些?
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制度、环保要求制度、生产质量制度、原料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制度、管理体系建设制度、肥料仓库管理制度等。代加工肥料生产还应遵循国家相应规定。
2.肥料经营单位需严格遵守的制度有哪些?
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进货验收制度、产品质量责任、说明与提供凭证、分类存储与管理、禁止混放与确保质量等方面的制度。肥料经营单位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且必须保证所经营的肥料质量,禁止销售无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生产的肥料。
3.肥料使用者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主要包括肥料选择与配比(依据作物需求选择、土壤检测与平衡施肥)、施用方法与时机、安全与环保(人体防护和生态保护)、特殊肥料注意事项(有机肥使用、微生物肥料)、法规与记录、遵守当地肥料使用法规(如欧盟的硝酸盐指令限制氮肥用量)等事项。合理施肥需兼顾“作物需求、土壤状况、环境友好”三大核心,通过科学配比、精准施用和动态调整实现高效可持续农业。建议农户结合专家指导与数字化工具(如测土配方APP)提升施肥精准度。
4.购买肥料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避免认为高科技就等于高成本,新概念就等于好产品,价格高就是好产品,养分多就实用,承诺多就服务多。一是四看原则:查看经营者的资质;查看产品合格证、肥料检验单,并索取购销凭证;查看肥料标识,了解肥料的养分含量、用途、用法和注意事项;查看肥料企业是否办理了有关手续。二是四不要原则:不要贪图小便宜,购买假劣肥料;不要被包装上的夸大其词所迷惑;不要盲目相信新概念;使用中出现问题应及时举报。三是选择合适的肥料品种:根据作物生长和品质需要选购适合的肥料品种。四是检查包装和标识:确保包装完好,标识规范,避免购买未经登记的肥料。五是了解肥料的质量标准:例如,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氮、磷、钾的含量要求。六是索取并保留购费凭证: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遵循上述注意事项,农民朋友可以在购买肥料时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确保农作物能够获得所需的营养,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5.生产、经营假肥料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生产、经营假劣肥料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秩序,也可能对农业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根据相关法律,生产、经营假劣肥料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销售等。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因为使用了假劣肥料导致农业生产损失,受害者可以依法追究生产者或销售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因假劣肥料造成的经济损失
6.假劣肥料有哪些特征?
假肥料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包装标识:假肥料的包装上通常没有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登记证号、备案号、通用名称等以上信息中的一项至多项,或者这些信息模糊不清。此外,假肥料的包装可能较为粗糙、质量差、易破漏,并有二次封口现象。
外观:假肥料的颜色可能不均匀,颗粒大小不一,表面粗糙且容易吸湿。例如,真磷酸二铵呈灰白色或淡黄色,颗粒大小均匀,表面光滑且不易吸湿;而假磷酸二铵可能呈现暗黑色或颜色过于鲜艳,颗粒大小不均,表面粗糙且容易吸湿。
气味:假肥料的气味可能过于刺鼻或没有明显的气味。合格的肥料通常具有轻微的刺激性气味和味道。
溶解性:假肥料在水中的溶解情况可能不佳,溶解缓慢或者溶液浑浊不清。优质肥料在溶解度范围内能够完全溶解。
养分含量:假肥料的养分含量可能不足,甚至不含有效成分。例如,劣质过磷酸钙的有效磷含量低于8%(低标准应达12%)。
掺杂:假肥料可能在原料中掺入沙子、泥土、石粉等杂质,使得肥料重量增加而实际养分含量不高。有时还可能掺入对农作物有害的物质。
虚假宣传:假肥料的宣传信息可能与实际不符,误导消费者。其宣传手段包括广告、宣传册和网络宣传等。
通过以上特征,消费者可以初步判断肥料的真假。在购买肥料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并仔细检查肥料的包装、外观、气味等特征。
7.买到假劣肥料怎么办?
一要收集证据。
凭证:包括发票、收据或转账记录等,证明与销售者的买卖关系。
产品标识:留存假肥料的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如果上述材料存在虚假宣传或误导性描述,可作为欺诈行为的重要证据。
检验报告:委托具有CMA或CAL认证的权威机构对假肥料进行质量鉴定,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报告。该报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损失证明:包括减产情况记录、收入减少的证明材料(如对比往年收入的分析)、额外投入的费用凭证等。
现场勘查记录:如果条件允许,农户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现场勘查,对假肥料造成的危害后果进行公证。
证人证言:其他农户或农业技术人员的证言可以作为辅助证据,证明使用该肥料后普遍出现的问题。
二是依据法律索赔
合同法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农户与农资销售者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负有按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肥料的义务。如果销售者提供的肥料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农户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其损失,并可以要求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1条至第50条,生产或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产品,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农户可以依据该法律主张损害赔偿,并要求生产商或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6章规定,若因使用假冒肥料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农户可以基于侵权行为向生产商或销售者主张赔偿损失。
三是注意事项
特殊情况下诉讼时效中断:农户向销售者提出异议、通过行政投诉或向媒体曝光等维权的,均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在面对疑似假肥料的情况下,请及时采取上述措施以保护自身权益。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明白纸
一、什么是农业转基因生物
农业转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涵盖以下几类: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分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规定
1.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依据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划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Ⅰ级尚不存在危险;Ⅱ级具有低度危险;Ⅲ级具有中度危险;Ⅳ级具有高度危险。不同等级在研究、试验、生产等环节都有对应的严格管理措施。例如,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的,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2.安全评价制度。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制度,由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安全评价工作。该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检验检疫以及卫生、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专家组成。在进行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等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需要依照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安全评价过程严谨,涵盖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的确定、基因操作对受体生物安全等级影响类型的判定等多步骤。比如,受体生物若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未曾发生过不利影响,演化成有害生物可能性极小等,会被确定为安全等级Ⅰ。
3.标识制度。实施标识管理,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在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如果属于目录范围内,应当进行清晰标识,方便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使。
4.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也需取得农业农村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申请许可证除符合一般相关法律规定条件外,还有针对转基因生物的特殊要求,如生产单位要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要有相应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等。
5.加工审批制度。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农业农村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相应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生产、加工、安全管理情况和产品流向的报告。
6.进口安全审批制度。从国外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需经过严格的进口安全审批。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经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之后才能办理相关进口手续。
三、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1年5月23日由国务院令第304号公布,并历经2011年、2017年两次修订。它是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核心法规,全方位涵盖了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出口等各类活动。
2.配套规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等。
四、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后果
1.研究与试验违规。从事Ⅲ、Ⅳ级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并限期改正。若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会被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还需限期补办审批手续。
2.生产与应用违规。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未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就擅自将农业转基因生物投入生产和应用,会被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应用,同时面临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与档案管理违规。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进口违规。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会被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若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口、携带、邮寄农业转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者未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过境转移农业转基因生物,将由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比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5.标识违规。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未对列入标识管理目录且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或者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6.证明文书违规。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明白纸
对绿色食品的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包装标识情况的检查、对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情况的检查、对产品质量的检查和对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一、监督管理
1.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获证产品及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二)在获证产品的广告宣传、展览展销等市场营销活动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市场营销等方面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2.标志使用人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保持绿色食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二)遵守标志使用合同及相关规定,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三)积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其所属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的跟踪检查。3.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禁止将绿色食品标志用于非许可产品及其经营性活动。4.在证书有效期内,标志使用人的单位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商标等发生变化的,应当经省级工作机构审核后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等条件发生变化,导致产品不再符合绿色食品标准要求的,标志使用人应当立即停止标志使用,并通过省级工作机构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报告。
二、监督检查
1.标志使用人应当健全和实施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对其生产的绿色食品质量和信誉负责。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和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绿色食品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制度,组织对绿色食品及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省级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实施年度检查。检查合格的,在标志使用证书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章。3.标志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收回标志使用证书,并予公告:(一)生产环境不符合绿色食品环境质量标准的;(二)产品质量不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的;(三)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四)未遵守标志使用合同约定的;(五)违反规定使用标志和证书的;(六)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标志使用权的。标志使用人依照前款规定被取消标志使用权的,三年内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永久不再受理其申请。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绿色食品标志和标志使用证书。5.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绿色食品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6.从事绿色食品检测、审核、监管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取消指定,永久不得再承担绿色食品产品和产地环境检测工作。7.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明白纸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为了查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对生产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农事管理
检查农药、肥料采购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瘦肉精”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农事管理
1.农药、肥料采购凭证是否齐全,真实有效;2.是否建立农药、肥料使用记录; 3.是否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养殖场人员情况
检查对驻场兽医等人员资质及流动性是否了解。
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农事管理
检查是否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肥料、农药仓库
检查农药、肥料是否专库保存、专人管理。
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上墙。
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用药记录。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
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1.是否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2.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中是否载明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内容;3.是否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4.是否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5.是否使用泔水或者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肥料、农药仓库
检查农药、肥料是否专库保存、专人管理。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泔水或者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1.是否建立兽用处方药购买记录;2.是否建立用药记录;3.是否执行休药期制度;4.是否使用“瘦肉精”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瘦肉精”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中是否载明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内容。
十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执行休药期制度。
二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农事管理
检查是否建立农药、肥料使用记录。
二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泔水或者垃圾场的物质饲养畜禽。
二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养殖场人员情况
检查对驻场兽医等人员资质及流动性是否了解。
二十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资质
检查资质、名称是否一致。
二十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中是否载明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内容。
二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农事管理
检查是否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
二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农事管理
检查是否建立农药、肥料使用记录。
二十七、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执行休药期制度。
二十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兽用处方药购买记录。
二十九、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兽药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建立用药记录。
三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质量管理制度
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是否齐全。
三十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三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畜产品)的行政检查-饲料使用情况
检查是否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明白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承担种子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配备种子检验员。种子检验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具备相应的种子检验技术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检验机构的考核、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农业农村部负责制定种子检验机构考核相关标准,监督、指导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承担。
二、受理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固定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要求;
4.具备与申请检验活动相匹配的检验设备设施;
5.具有有效运行且保证其检验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申请材料
1.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申请书;
2.满足检验能力所需办公场所与仪器设备说明材料;
3.检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数量与基本情况说明材料;4.检验项目范围说明;
5.管理体制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
6.检验报告;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明白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二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受理条件
1.有不可抗力原因;
2.使用该批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比不使用更有利于农业生产发展。
三、申请材料
1.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种子申请表原件或复印件;
2.使用该批种子所在地村委和乡(镇)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需要使用的有关材料;
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对外提供种质资源与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明白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七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应当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种子进出口许可。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林木种子的审定权限,农作物种子的进口审批办法,引进转基因植物品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受理条件
进出口菌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菌种质资源;
(二)菌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菌种名称、种性、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2.进(出)口食用菌菌种审批表;
3.申请出口菌种品种说明、供货合同;
4.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5.《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6.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7.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明白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受理条件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设施。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小麦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棉花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三、申请材料
一般为A4大小,要求整套材料一起装订。
1.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性质、股权结构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情况说明;
3.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4.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说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7.种子生产地点检疫情况说明;
8.书面承诺书。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明白纸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三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受理条件
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三、申请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人登录山东省“一网通办”总门户,下载相应表格填写即可;
2.营业执照(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申请人参加省农业农村厅定期举办的菌种企业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培训班,考核合格颁发相应证书;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
5.品种特性介绍 ;
6.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7.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8.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山东省自贸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片区)。
对农作物种子、草种质量的监督抽查规范标准
(一)资质检查
1.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2.是否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二)审定登记
1.是否发现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2.是否发现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3.是否发现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4.是否发现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
(三)档案情况
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四)备案情况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是否按规定备案。
(五)种子包装
1.是否发现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2.是否发现销售的农作物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或者涂改标签。
(六)标签标识
是否齐全、规范。
(七)生产经营
1.是否发现生产经营农作物假种子;2.是否发现生产经营农作物劣种子。
(八)实验活动
1、是否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是否有详细记录;2、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是否密封,容器或者包装材料是否符合防水、防破损、防外泄、耐高(低)温、耐高压的要求;3、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是否依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4、危化品、有毒有害试剂、生物病菌毒素是否严格按要求保管和使用。
对蚕种质量的监督抽查规范标准
(一)桑蚕原种
外观包装、折净率、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纯度、病卵率。
①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核查桑蚕原种成品卵的外观包装、折净率等指标是否符合GB/T19178-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相关要求;②通过饲育检测,核查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纯度、病卵率等指标是否符合GB/T19178-2003《桑蚕原种检验规程》相关要求。
(二)桑蚕一代杂交种
外观包装、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杂交率、病卵率。
①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核查桑蚕一代杂交种成品卵的外观包装等指标是否符合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相关要求;②通过饲育检测,核查良卵数、良卵率、实用孵化率、杂交率、病卵率等指标是否符合NY/T327-1997《桑蚕一代杂交种检验规程》相关要求。
济南市黄河禁渔制度宣传明白纸
为养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 [2022]1号)要求,现将黄河禁渔制度告知如下:
一、禁渔区
章丘区、历城区、长清区、济阳区、平阴县、槐荫区天桥区、高新区管辖范围内的黄河干流河段。
二、禁渔期
每年4月1日至7月31日。
三、禁止作业类型
1.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包括:捕捞、电鱼、毒鱼、炸鱼等在内的所有捕捞作业);
2.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
四、法律责任
黄河禁渔期内,渔业行政执法部门将严厉打击渔业违法捕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有关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同时,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要求
在上述禁渔区和禁渔期内,因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等活动需采捕黄河天然渔业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批准。
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明白纸
目的:本明白纸旨在帮助水产养殖、苗种生产、水产品加工等渔业生产单位清晰了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重点,提前做好迎查准备,主动排查治理隐患,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员工安全与生产稳定。
请对照以下重点检查事项,逐项落实:
一、基础资质与责任落实
合法经营:持有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苗种生产许可证》等生产经营许可。
责任体系:建立并公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法定安全职责。
安全机构/人员: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人员安全与教育培训
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焊工、制冷工、液氧/危险化学品操作工、场内机动车驾驶员等)持有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培训:定期对全体员工(含新入职、转岗员工)进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风险辨识、应急处置、自救互救等教育培训,记录完整。
劳动防护:为员工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救生衣、防滑鞋、安全帽、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毒面具等),并监督其正确佩戴使用,尤其涉及临水作业、有限空间、高处作业、危险化学品操作等。
三、设施设备安全运行
设备合规管理:生产设备(增氧机、投饲机、水泵、加工机械、压力容器、锅炉、制冷系统、叉车等)符合安全要求,建立设备台账及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按规定检验合格。
用电安全:电气线路规范敷设,无老化、私拉乱接;配电箱柜标识清晰、保护有效;涉水区域使用防水防潮电器及漏电保护装置。
危险源管控:
液氧/危险化学品:(加工厂/冷库)储存、使用场所符合规范,安全设施(报警器、喷淋、通风、防泄漏)有效,操作规程上墙,应急处置物资齐备。
有限空间:(沉淀池、发酵池、尾水处理设施、储罐等)标识清晰,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制度,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高处作业:平台、爬梯等稳固,防护栏杆完好,作业时落实防坠落措施。
四、作业环境与现场管理
场所安全:厂区/场区道路畅通,照明充足;工作平台、通道、码头边缘等设置防护栏杆或警示标识;地面平整防滑,无积水油污;物料堆放稳固。
消防安全:按规定配置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易燃易爆物品规范存放管理。
临水作业安全:码头、池塘边、网箱平台等临水区域作业人员必须规范穿戴救生衣,配备救生圈等救援设施。
警示标识:在危险区域、设备、岗位设置清晰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操作规程。
五、制度执行与应急准备
制度健全落实: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动火、有限空间、高处等)、应急预案等。
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如设备故障、防护缺失、违章行为)及时整改,形成闭环。
应急预案与演练:针对火灾、中毒窒息、淹溺、机械伤害、危险化学品泄漏、自然灾害等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员工熟悉逃生路线和应急处置方法。
六、风险自纠关键点(请重点自查!)
人员无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无证操作?
防护缺失违章:临水、高处、有限空间作业人员是否未佩戴救生衣、安全带等防护用品?是否违规操作?
设备带病运行:特种设备是否超期未检?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失效?压力容器、管道、阀门是否泄漏?
危险化学品隐患:液氧等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是否合规?报警、通风、防泄漏设施是否失效?
用电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电线裸露、私拉乱接、配电箱缺盖、涉水电器不防水?
消防隐患突出:消防器材失效或不足?消防通道堵塞?动火作业未审批?
应急能力不足:应急预案是否未制定、未演练?员工是否不熟悉应急处置?
隐患整改不力:是否对检查或自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重要提醒:安全是发展的前提!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主动自查自纠:定期对照本清单及安全标准全面排查,立行立改。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资料,配合现场检查,对指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强化应急响应:遇突发情况,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施救并上报。落实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主管/咨询部门: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咨询/举报电话:0531-51709029
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经营繁育明白纸
目的:本明白纸旨在帮助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主体清晰了解行政监督检查重点内容,提前做好充分准备,主动排查纠正风险隐患,实现依法合规经营,共同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资源。
请对照以下重点检查事项,逐项落实:
一、许可资质与证件准备
持有有效证件:确保《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且核准的经营利用物种、数量、方式等与许可证载明内容完全一致。许可证正本应悬挂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物种来源合法:准备好所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含活体、标本、产品及其衍生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如:供货方许可证复印件、人工繁育子代证明、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执法查没移交文件等),形成可追溯的凭证链。
CITES物种合规:如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物种(如部分海龟、砗磲、珊瑚、鲟鱼制品等),需持有国家濒管办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物种证明,并确保实际经营物种与证明文件相符。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管理
场所条件达标:经营场所(含展示、储存、加工区域)应符合物种生存、福利或产品保存的基本条件(如适宜的水质、温度、空间、卫生环境等)。活体养殖、展示场所需具备必要的维生系统和安全防护设施。
标识规范清晰:对所经营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必须依法悬挂、摆放或附具专用标识(由国家统一监制、发放)。标识信息(物种名称、来源、许可证号等)应清晰、准确、不易脱落。
三、经营记录与台账管理
建立完备台账:依法建立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台账,详细、真实、及时记录以下信息:
物种准确的中文名和学名(含保护级别)。每次进货的时间、来源(单位/个人名称、许可证号)、物种、数量、规格、凭证(发票、合同、证明文件等)。每次销售/利用的时间、对象(单位/个人名称)、物种、数量、规格、去向。库存变动情况。
保存原始凭证:所有与经营利用活动相关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检疫证明、来源证明等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至少2年,随时备查。
四、风险自纠关键点(请重点自查!)
超范围经营:是否经营了许可证未核准的物种?是否超核准数量或利用方式经营?
来源不明/非法:是否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物种来源证明?是否涉及非法捕捞、收购、运输的野生动物?
标识缺失/不符:经营利用的物种或其产品是否未按规定加载标识?标识信息是否与实际物种、来源不符?标识是否伪造、变造、租借或买卖?
虚假宣传/误导:是否存在将人工繁育个体冒充野外来源、将低保护级别物种冒充高保护级别物种进行宣传或销售的行为?
记录缺失/造假:经营台账是否未建立、记录严重缺失、明显造假或无法提供原始凭证?
场所/设施不符:经营场所条件是否严重恶化,无法满足物种基本生存福利或产品保存要求?
重要提醒:主动对照本清单进行常态化自查自纠,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场所,回答询问。场所、负责人、经营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务必及时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或重新申请手续。了解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规定。依法合规经营是您的责任,也是事业长久发展的基石。主动排查风险,做好迎查准备,让我们共同守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主管/咨询部门: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渔业与渔政管理处
咨询/举报电话:0531-51709029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明白纸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需遵循哪些核心原则
①依法依规: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②便民便企:优化管理与服务,让流转当事人办事少跑腿、更透明、减负担。③农地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④护权护利: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保护农户承包权和流转权益。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审查审核的分级主体
实行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分级审查审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具体分级如下:
乡(镇)级:单次流转面积50亩(含)至200亩。
县级:单次流转面积超200亩(含);县域内跨乡(镇)且无法拆分;单次流转整村(组)土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级:单次流转涉及同一市两个(含)以上县(市、区)且无法拆分。
省级:单次流转涉及两个(含)以上市且无法拆分。
三.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包含内容
资格审查:受让的社会资本需具备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诚信与资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履约支付、违约赔偿、风险防范等保障能力。
项目审核:经营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农业产业规划等要求,不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利害关系人权益,不破坏农业生产能力和生态环境。
四、申请审查审核提供材料内容
需提供7类材料:①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②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的,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纪要;③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④土地经营权流转明细清单及平面图;⑤农业经营能力或资质证明;⑥守信承诺书;⑦农业经营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项目建设材料。
注:提供虚假资料的,已受理的将终止审查审核,已出具意见的将撤销,产生的违约责任等后果由受让方承担。
五、审查审核流程
①受让方与承包方协商流转面积、四至、期限、价款等协商并签订意向协议书;涉及集体土地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后签订协议。受让主体按分级规定,向对应层级的审查审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②受让方按分级要求,向对应层级的审查审核部门提交材料。③审查审核部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进行审查,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审核意见。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政府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对大规模、长时间、整村(组)流转及涉及农户较多的行为,重点审查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探索建立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双方合理确定流转费及支付方式,倡导“实物计量、货币支付”流转费并倡导按年提前预付,保障承包方权益。
鼓励保险机构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服务。
乡(镇)政府提供统一格式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纠正合同中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七、流转过程中遵守的特殊规定
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符合当地农业规划,避免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
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的,需出具书面委托书;无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流转。整村(组)流转需逐户签订委托书或流转合同。
严禁地方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犬猫检疫温馨提示
亲爱的旅客朋友,当您携带爱宠离济返程,根据相关规定,应当提前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检疫合格,方可携带宠物犬猫乘坐高铁。
检疫申报材料清单
申报人需准备以下材料(带▲为犬类专用):
1.电子申报单:通过“宠运通”微信小程序在线填报。
2.身份证明文件:
个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身份材料。
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免疫证明▲:
有效期内的狂犬病免疫证明;狂犬免疫抗体检测合格报告(CMA/CNAS/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出具)。
4.其他证明:
外地进入我市犬猫须持有原始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5.现场检疫:
携犬猫至所在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接受临床健康检查。
全市检疫服务网点
区县服务点实行属地化管理,建议提前预约办理:
区县 | 联系电话 |
历下区 | 0531-88958393 |
市中区 | 0531-87192854 |
槐荫区 | 0531-87514558 |
天桥区 | 0531-85704472;88072991(节假日值班电话) |
历城区 | 0531-87944730/88798656;88901412(节假日值班电话) |
长清区 | 0531-87221110;87221817(节假日值班电话) |
章丘区 | 0531-58680890;83327306(节假日值班电话) |
济阳区 | 0531-84213915;84232418(节假日值班电话) |
莱芜区 | 0531-78511665;76110824(节假日值班电话) |
钢城区 | 0531-76881897;76881826(节假日值班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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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检测机构
我市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实验室可提供检测服务:
实验室编号 | 单位名称 | 单位地址 | 检测项目 | 联系电话 |
3701122025005(2) | 山东合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 历城区唐冶中路银丰新能源产业园12-1号 | 狂犬病免疫抗体、布鲁氏菌病抗体、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核酸 | 孙老师 15628950400 |
3701122025006(2) | 山东英科维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 高新区春兰路1177号银丰国际生物城D8号 | 狂犬病免疫抗体、布鲁氏菌病抗体、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核酸 | 张老师17866609009 |
3701122025007(2) | 山东百测检测有限公司 | 高新区春兰路1177号银丰生物城E6栋301室 | 狂犬病免疫抗体、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病毒核酸 | 樊老师13304510649 |
温馨提示:
1.建议至少提前3天启动检疫申报流程;
2.法定节假日前请预留充足办理时间;
3.电子申报系统24小时开放,纸质材料需现场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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