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8645/2025-0016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 成文日期: 2025-08-22 发布日期: 2025-08-26
- 发布机构: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统一编号:
- 标题: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济农农〔2025〕23 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的通知
济农农〔2025〕23 号
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局有关处室、局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包容审慎执法机制,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济南市推进行政执法精准化规定》有关要求,在《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四张清单”(2022 年版)》(济农字〔2022〕76 号)和《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济农农〔2024〕25 号)基础上,确定调增3项“不予处罚事项”,形成《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年济南市农业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调增清单
序号 | 处罚事项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涉案饲料为宠物配合饲料; 3.货值金额小于500元;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
2 | 动物诊疗机构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 1. 两年内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4.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
3 | 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 | 1.两年内初次违法; 2.涉案动物为非食用性利用,且数量不超过两只; 3.当事人已经退还销售款项或与购买者达成和解协议; 4.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未造成疫情传播等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3.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三条。 | 包容观察 说服教育 |